中国大陆地区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之思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伊始,即遭到众多人士的诟病,其一即为其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分工之混乱,将反垄断行政执法职能一分为三,容易导致机构之间扯皮、推诿抑或执法重叠;其二是认为法条中部分概念界定不清,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将对中国大陆地区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思考,首先厘定《反垄断法》调整的几种垄断行为,并厘清其相应的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进而以2009年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为例从法理上和经济学角度展开讨论,分析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相关执法机构行为的合理性与适当性。